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講習期滿經考核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列為候用人員。在未擔任新
  職前,仍回原單位擔任原職。
  前項候用人員,由教育廳分別編列名冊。督學候用人員名冊,分存於教
  育廳、人事處、課用候用人員名冊,分存於教育廳、人事處及各縣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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