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習期滿經考核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列為候用人員。在未擔任新 職前,仍回原單位擔任原職。 前項候用人員,由教育廳分別編列名冊。督學候用人員名冊,分存於教 育廳、人事處、課用候用人員名冊,分存於教育廳、人事處及各縣市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