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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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縣市教育行政人員素質,健全教育
行政組織,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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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之遴用,除聘任督學外,其餘人員應具備公務
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並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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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主任督學、督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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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遴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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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局長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四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六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
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七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八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
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
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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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主任督學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三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
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四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五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
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五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
及教學經歷合計六年以上者。
七、師範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
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八、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
計九年以上者。
九、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以外考試及格,經銓敘合格為教育行政人員
,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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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督學、課長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一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三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併計四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
計四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五
年以上者。
七、師範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七年以上者
。
八、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九、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以外考試及格,經銓敘合格為教育行政人員
,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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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督學應具備應聘科別專長並有左列各款資格:
一、現任國民中學教師。
二、大學、獨立學院本科系或專科學校本科系畢業。
三、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合格,並任教五年以上者。聘任督學以擔任專科
視導為限,其員額以不超過編制督學員額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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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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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督學課長之甄審,由本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
資格之現職教育人員中甄審之。
前項甄審由教育廳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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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督學、課長甄審者,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思想純正,忠於國家民族。
二、品德優良,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身心健全,儀表端正。
四、服務成績優良。
五、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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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督學由教育廳依教學需要訂定視導科目,函請縣市政府按科別推薦
具備第七條資格及合予第九條規定人員二名至三名參加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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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督學、課長之甄審者,應備具申請書填明志願擔任督學或課長
,檢附左列表件,逕向教育廳申請: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
二、全部學經歷證件。
三、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
四、獎懲紀錄表。
五、現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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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督學、課長之甄審者,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甄。經甄
試錄取者,應參加講習二至三個月,講習期間應予帶職,帶薪。
前項甄試方法由教育廳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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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講習人員於講習期間應予考核,其項目及百分比如左:
一、專業知能占百分之五十。
二、品德與領導能力占百分之四十。
三、健康與儀態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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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期滿經考核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列為候用人員。在未擔任新
職前,仍回原單位擔任原職。
前項候用人員,由教育廳分別編列名冊。督學候用人員名冊,分存於教
育廳、人事處、課用候用人員名冊,分存於教育廳、人事處及各縣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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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用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撤銷其候用資格:
一、違法失職或行為失檢者。
二、經二次通知填寫服務地點而不表示意見者。
三、經派用後,不依限到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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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遴用、任期及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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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人員之遴用程序如左:
一、局長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資格者遴報本府任用。
二、主任督學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資格,曾經甄選合格之現任或曾任督
學、課長人員中擇優遴報本府任用。
三、督學由教育廳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用。
四、聘任督學由縣市政府就遴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予以聘用。
五、課長由縣市政府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用。課長懸缺超
過三個月而未遴補者,由教育廳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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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校長、具有第六條各款資格之一,任現職滿五年,成績優
良者,得調任督學或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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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局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需要,連任期限屆滿
後,准予延長一年,連任或延長服務期間內,因業務需要,得予隨時調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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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局長服務成績欠佳、人地不宜或因其他重大事故,得予調整其他
職務,不受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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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主任督學、督學、課長服務成績欠佳或人地不宜,得予調整其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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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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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督學之聘用、敘薪、考核、保險、退休、撫卹及服務年資,均比照
中等學校教師之有關規定辦理,並保留學校教師底缺其所遺課務。得另
遴合格人員代課報支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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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各種書、表、名冊格式,由教育廳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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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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