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縣市教育行政人員素質,健全教育
  行政組織,特訂定本辦法。

  本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之遴用,除聘任督學外,其餘人員應具備公務
  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並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主任督學、督學、課長。

第二章  遴用標準
  教育局局長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四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六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
      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七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八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
      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
      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教育局主任督學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三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
      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四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五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
      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五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
      及教學經歷合計六年以上者。
  七、師範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
      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八、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
      計九年以上者。
  九、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以外考試及格,經銓敘合格為教育行政人員
      ,曾任教育行政六職等或薦任以上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九年以上者
      。

  教育局督學、課長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
      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一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教育
      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
      合計三年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學系以外各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學科學
      分達規定標準,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併計四年以上者。
  五、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
      計四年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五
      年以上者。
  七、師範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七年以上者
      。
  八、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九、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以外考試及格,經銓敘合格為教育行政人員
      ,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及教學經歷合計八年以上者。

  聘任督學應具備應聘科別專長並有左列各款資格:
  一、現任國民中學教師。
  二、大學、獨立學院本科系或專科學校本科系畢業。
  三、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合格,並任教五年以上者。聘任督學以擔任專科
      視導為限,其員額以不超過編制督學員額二分之一為限。

第三章  甄審
  教育局督學課長之甄審,由本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
  資格之現職教育人員中甄審之。
  前項甄審由教育廳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

  申請參加督學、課長甄審者,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思想純正,忠於國家民族。
  二、品德優良,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身心健全,儀表端正。
  四、服務成績優良。
  五、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聘任督學由教育廳依教學需要訂定視導科目,函請縣市政府按科別推薦
  具備第七條資格及合予第九條規定人員二名至三名參加甄審。

  申請參加督學、課長之甄審者,應備具申請書填明志願擔任督學或課長
  ,檢附左列表件,逕向教育廳申請: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
  二、全部學經歷證件。
  三、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
  四、獎懲紀錄表。
  五、現職證明書。

  申請參加督學、課長之甄審者,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甄。經甄
  試錄取者,應參加講習二至三個月,講習期間應予帶職,帶薪。
  前項甄試方法由教育廳另定之。

  參加講習人員於講習期間應予考核,其項目及百分比如左:
  一、專業知能占百分之五十。
  二、品德與領導能力占百分之四十。
  三、健康與儀態占百分之十。

  講習期滿經考核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列為候用人員。在未擔任新
  職前,仍回原單位擔任原職。
  前項候用人員,由教育廳分別編列名冊。督學候用人員名冊,分存於教
  育廳、人事處、課用候用人員名冊,分存於教育廳、人事處及各縣市政
  府。

  候用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撤銷其候用資格:
  一、違法失職或行為失檢者。
  二、經二次通知填寫服務地點而不表示意見者。
  三、經派用後,不依限到職者。

第四章  遴用、任期及遷調
  教育行政人員之遴用程序如左:
  一、局長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資格者遴報本府任用。
  二、主任督學由教育廳就具備規定資格,曾經甄選合格之現任或曾任督
      學、課長人員中擇優遴報本府任用。
  三、督學由教育廳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用。
  四、聘任督學由縣市政府就遴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予以聘用。
  五、課長由縣市政府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用。課長懸缺超
      過三個月而未遴補者,由教育廳就甄審合格候用人員中遴報本府任
      用。

  國民中、小學校長、具有第六條各款資格之一,任現職滿五年,成績優
  良者,得調任督學或課長。

  教育局局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需要,連任期限屆滿
  後,准予延長一年,連任或延長服務期間內,因業務需要,得予隨時調
  任。

  教育局局長服務成績欠佳、人地不宜或因其他重大事故,得予調整其他
  職務,不受任期限制。

  教育局主任督學、督學、課長服務成績欠佳或人地不宜,得予調整其職
  務。

第五章  附則
  聘任督學之聘用、敘薪、考核、保險、退休、撫卹及服務年資,均比照
  中等學校教師之有關規定辦理,並保留學校教師底缺其所遺課務。得另
  遴合格人員代課報支鐘點費。

  本辦法規定之各種書、表、名冊格式,由教育廳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