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協調各級教育主 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如下: 一、培育各級文化資產教育師資。 二、獎勵及發展文化資產教育課程、教案設計及教材編訂。 三、結合戶外體驗教學及多元學習課程與活動。 四、其他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