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協調各級教育主
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如下:
一、培育各級文化資產教育師資。
二、獎勵及發展文化資產教育課程、教案設計及教材編訂。
三、結合戶外體驗教學及多元學習課程與活動。
四、其他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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