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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之一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資本性支出之內部融資,其購置之資 產於清償前不得出租、讓與、拋棄、設定負擔、為信託財產或其他處分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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