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行遷葬之墳墓,
  由遷葬申請機關檢附下列文件,函請本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
  定辦理遷葬:
  一、墳墓遷葬計畫及核准文件。但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辦
      理遷葬者,免附。
  二、墳墓所在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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