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
          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
          者。
三、申誡:辦理防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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