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客船上設有拋繩器者,應每隔六個月演習一次。
〔立法理由〕
考量市售拋繩器屬一次性使用產品,無法進行試用,爰參照第一百三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修正以演習方式替代試用,透過演習過程,確保船
員正確使用拋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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