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喪失行為能力或違反法令者,得經立法院決議,予以除名。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黨(政)團於五日內推薦其 他人選,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遞補之,並由立法院院長於五日內聘任 之。
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