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喪失行為能力或違反法令者,得經立法院決議,予以除名。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黨(政)團於五日內推薦其
  他人選,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遞補之,並由立法院院長於五日內聘任
  之。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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