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之核定判行依左列之規定: 一、重要文稿由院長或總幹事核判。 二、次要文稿由總幹事核判。 三、例行及無重要性之文稿由主管組室主任及秘書主任共同核定簽署後 即可繕發。 四、各組室主管事務之例行文稿經核定得由組室逕行處理者,由組室主 任核定簽署後即可繕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