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文稿之核定判行依左列之規定:
  一、重要文稿由院長或總幹事核判。
  二、次要文稿由總幹事核判。
  三、例行及無重要性之文稿由主管組室主任及秘書主任共同核定簽署後
      即可繕發。
  四、各組室主管事務之例行文稿經核定得由組室逕行處理者,由組室主
      任核定簽署後即可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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