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條文關聯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
用者,政府應予獎勵。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依拒絕僱用之人數
,不予核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
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
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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