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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220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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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5531號令修正公布第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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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61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 ;刪除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 0號公告第7條第4項、第18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10條、第 27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 生福利部」管轄;第11條所列屬關於「國民年金保險」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3項、第15條第 3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2月17日起改由 「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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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 1030002507號公告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期滿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