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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