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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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時間如下:
一、基礎訓練:一星期至四星期。
二、專業訓練:一星期至十二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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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受基礎訓練期間,因未達替代役體位應予驗退者,由主管
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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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
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 一、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
由需用機關辦理。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已於本辦法第二條明確規範
,考量役期縮短及現行實務之訓練週期約在二星期以內,第二條所定
之訓練時間已得明確規範,爰無須再另行規定,乃刪除「三星期至十
三星期」等文字,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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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紀錄,訓練單位應予登錄役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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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役別及需用機關,由主管機關核派;服勤單位之分發及
調整,由需用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得因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
役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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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分發,應將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分發
成績;其所占比率不得低於分發成績計算基準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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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分配、時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
前項勤務包含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由服勤單位規劃辦理之。
需用機關應對所屬服勤單位及一般替代役役男實施督導考核。
〔立法理由〕 一、一般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
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而言,然為使各服勤單位確依業務特性結合地區
資源落實推動一般替代役役男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使臻明確。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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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單位分配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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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
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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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明,由主管機關規劃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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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之服勤服裝及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製發;其勤務性質特
殊,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由需用機關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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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
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
宿。
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一般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
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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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單位對於一般替代役役男晚餐至就寢前之活動,得考量單位特性妥善
規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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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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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管理幹部,應辦理基礎訓練所需,區分為區隊長及分隊長;區隊長
得自分隊長中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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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應嚴禁體罰凌虐或欺
侮新進人員,並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
一般替代役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違抗者
,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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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
方面予以考核。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前項役男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立法理由〕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考核之效益與目的在於總結役男服役期間表現,以作
為役男人生規劃之參考及退役後就業求職之經歷證明;另考核期間服
勤單位得依役男表現即時表彰優良事蹟或導正偏差行為,可收役男管
理之實效。
二、因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役期已調整為四個月至六個
月,現行對於役男每半年實施考核之規定,顯有不足,爰增訂第一項
但書規定,使臻明確。
三、現行條文後段規定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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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單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由需用機關彙整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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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
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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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單位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關懷
;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轉介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安排心理諮商及輔導。
〔立法理由〕 鑑於心理諮商及輔導具有高度專業性,而服勤單位之管理人員多未經專業
訓練或具備相關證照,現行由服勤單位予以役男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定,
恐有窒礙難行之處,爰增訂得通知主管機關轉介心理諮商及輔導規定,以
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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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機關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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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
,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如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
斷役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
〔立法理由〕 為保障一般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權益,期使役男有完整之放假時間,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之時間係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算。
另規範役男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以資明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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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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