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
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
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
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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