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50830606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 、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立法總說明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
部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
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茲為配合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並期
促進國家產業發展,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七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增訂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
    服研發替代役,不受現行規定不得遴用之限制。前揭一定條件,由主
    管機關依法對外公告,申請案件由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申請人之
    一定條件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相關資格均予以撤銷。(修正條文
    第七條)
二、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除
    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應補足應服役期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
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
、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
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
,亦同。
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
代役,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
發替代役案件,由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查獲者,或第二項役男應具備之一定條件經查證有偽造
或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已核定錄取者,撤銷
其錄取資格;役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
。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並期促進國家產業發展,爰增訂第二
    項規定,使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
    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
    經理、執行業務股東不得遴用之限制。
二、有關役男新創事業應具備之一定申請條件,將由主管機關擬訂後對外
    公告,以昭公允,並期達到政策引導之效益。申請案件將由主管機關
    召開專案會議加以審查後核定之;另相關審查作業細節將再配合訂定
    有關實施計畫實施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確保研發替代役制
    度之完善及運作,爰增列有關役男新創事業申請時應具備之一定條件
    於審查通過後,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相關資格均將予以撤銷;役
    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俾資周延
    。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
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
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
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
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同。
〔立法理由〕
一、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如
    事業歇業、轉讓、停業、解散、撤銷登記、廢止登記等情事,除依法
    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應補足應服役期,
    爰增訂後段,俾資周妥。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因用人
    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
    期間,期視為未中斷;惟有關自營事業研發替代役役男,其所營事業
    倘有無法繼續經營,且可歸責於該事業負責人役男本人所致者,該事
    業無法繼續經營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男役期應視為中斷,方符
    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