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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分會、支會之設置)
中華民國各省(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 ,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 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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