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並基於國際紅十字
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之精神,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為法人。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者外
,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並禁止作為商業上之製造標及商標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四、合於第一條規定之其他事項。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組織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
會之指導。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副會長若干人,由總會理
事會聘請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在
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於全國其他各地舉
行,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
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
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
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
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八人由當然
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
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互推
常務理事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
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
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
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
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
臨時會;開會時會長、副長會均為當然出席人,並以會長為主席,會長因
故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
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依其事業得設各種委員會。

中華民國各省(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
,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
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
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
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
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
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員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殊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員:
  (一)總會、分會、支會發起人或個人,照章繳納一次費會者。
  (二)普通會員,照章繳納會費滿十年以上者。
三、特別會員:醫藥護理及其他社會工作人員,照章繳納一次會費,或志
    願義務服務,卓著成績者。
四、團體會員:團體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五、普通會員:個人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六、少年會員:未成年國民,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員,為終身會員;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會員,為常
年會員;各種會員繳費標準,由總會定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有出席所加入之支會會員大會或分支會會員代表
大會及享受選舉與被選舉之權。支會會員超過一千名時,得分區開會員大
會,選舉代表,出席支會會員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會、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省分會由內政部
協助辦理,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依法取消任何會員之資格。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每兩年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一次;必要時得由總會理事會決議,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分會之請求,經總
會理事會通過,召開臨時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分會分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代表組織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左:
一、聽取會務報告。
二、決定會務方針。
三、稽核財務收支。
四、選舉總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監事。
五、其他重要事項。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總會會長為當然主席。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日期,重要議題,由總會理事會
決定。但總會應於開會前兩個月通知分支會,並公告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支會,每年應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一次。

第五章   資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資產如左:
一、基金。
二、政府補助。
三、會費。
四、遺贈。
五、捐募。
六、事業收入。
七、動產及不動產。
八、孳息收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與國內外公私機關社團合作,辦理合於本法第四條規
定之事業,並接受其補助。

第六章   戰時特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比照軍用文職人員,其服裝
制式除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由總會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案。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之載運,准照軍事運輸
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在戰地需用衛生器材、房屋、糧食
、舟車、馬匹及航空器等,得分別請有關主管機關核撥。

第七章   附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工作計劃及預算,並於
每年年度結束時,將業務報告及決算,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送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