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前,應視實際需
要,詳細查校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
一編號。遇有住址變更者,由地政機關逕行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並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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