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429
人,瀏覽人次:
92524637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 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相關令函
(3)
相關判解
(19)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