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
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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