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
          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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