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進行程序之人員,對違紀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列為修正條文,考量「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為本法重要
    法律原則之一,且除調查程序外,懲罰程序亦有適用,爰自第三章「
    懲罰程序及救濟程序」移列至第一章「總則」章規範,另定明適用主
    體為「依本法進行程序之人員」,並酌作修正。
三、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移列修正條
    文第六十三條、第八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爰予
    刪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