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技術輔導業務如左:
  一、修護技術輔導項目:包括修護標準工作程序、標準工時、修護管制
      、品質管制及修護機工具之保養維護、技術上之實際困難。
  二、技術勤務署(處)主官(管),應予以有關單位保養與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之技術協助。
  三、技術勤務署(處)主官(管),應舉行業務訪問,並於必要時作各
      種檢查,以確悉其負有支援責任之軍品及裝備修護至何種程度。
  四、基地翻修(工廠)單位主官(管)應每年最少一次率業務相關人員
      赴接受支援單位實施業務訪問,以瞭解產品品質供改進參考。
  五、基地翻修單位(工廠)須主動或應支援單位要求,或稟承上級命令
      赴需要單位執行技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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