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感化人經考核其思想純正,行狀優良,有悛悔實據,無繼續執行必要
  者,得於感化期間屆滿前,由感化教育處所層轉原交付感化之機關核准
  保釋。
  受感化人於感化期間屆滿時,應即釋放,但必須時得命其保釋,並適用
  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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