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化人經考核其思想純正,行狀優良,有悛悔實據,無繼續執行必要 者,得於感化期間屆滿前,由感化教育處所層轉原交付感化之機關核准 保釋。 受感化人於感化期間屆滿時,應即釋放,但必須時得命其保釋,並適用 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