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製造人應備置帳簿,詳記原料材料及產品之收付,並將每月製成數量及
  使用量,於次月十日前列表送請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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