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83
人,瀏覽人次:
91557915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事實,如經調查 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予免 議存查,如涉嫌誣告者,得移送法院偵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