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事實,如經調查
  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予免
  議存查,如涉嫌誣告者,得移送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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