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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海運快遞業者不得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 前項所稱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次運輸工具發送 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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