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海運快遞業者不得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
前項所稱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次運輸工具發送
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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