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加以
  考試決定之。
  前項檢定考試,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
  與考試科目,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之,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三個月登報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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