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教師有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該教師是否已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
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情事,並另作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係指教師有該條各款情事
    之一時,即發生停聘之效力,而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學校仍應提請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應否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該教師,爰明定本
    條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