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外國僑民學校經核准籌設後未於三年內完成籌設及立案,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或其籌設學校活動涉有違法情
  事者,得廢止原籌設核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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