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
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及師資培育法第三條規定
    ,並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修正條文第七條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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