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條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
件之一,由開設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
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複審通過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
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曾領有或現持有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最後教育階段
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新住民: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
政部戶政網站之教育程度註記文件。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
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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