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少年矯正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 處理原則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明定少年矯正學校得依本辦法,就教 師兼職之申請程序、條件或其他管理機制自訂校內規章,並得因應校務推 動需求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