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少年矯正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少年矯正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參照兼職
處理原則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明定少年矯正學校得依本辦法,就教
師兼職之申請程序、條件或其他管理機制自訂校內規章,並得因應校務推
動需求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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