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公式計算之配額,如發生顯著不公平合
理現象時,紡拓會得報經貿易局核准後調整各有關規定及計算公式重行
核配,其依上述各條規定計得之配額數過於零星低於一定數量時,得不
予分配。
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核配之餘額,得撥入第十三條出口單價
部份予以核配。
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指標、權數及計算公式,紡拓會得視經
濟、貿易發展及配額利用狀況,報經貿易局核准後調整之,並於重分配
年度前一年年底以前由貿易局公告廠商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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