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
  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
  入使用:
  一、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產品。
  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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