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
專案性、緊急性融資或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必要時,並得提高融
資貸款及保證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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