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經本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商品化,更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者。
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
    意思者。
三、為因應國內交通建設緊急需求,須將研發成果商品化銷售者。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商品化後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之一定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立法理由〕
研發成果商品化及所獲得總收入之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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