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分提單,應載明公司中文或英文之名稱、地址及航
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字號,並逐一依序編號。
〔立法理由〕
為配合第七條修正分提單無需備查,爰刪除後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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