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
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
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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