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療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保健室。 三、活動室。 四、會談室。 五、訓練室。 六、會議室。 七、盥洗衛生設備。 八、廚房。 九、寢室。 十、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三款及第九款規定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 需要調整併用。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設施設備於辦理時段療育之機構,得視業務 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