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長期性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立法理由〕 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及商業會計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新增修正
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長期性投資
」之會計項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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