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藥物製造業者經檢查所見缺失,應依檢查機關核發之檢查報告或有關文
  件,於期限內改善並檢送改善報告。
  執行檢查之機關得視受檢查業者之違規情節,或於受檢查業者逾期未改
  善或其改善報告仍有缺失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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