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下列客戶溝通事項:
一、產品資訊及運銷條件。
二、客戶詢問、合約或訂單之處理及修改。
三、申訴及其他客戶回饋。
四、建議性通告。
〔立法理由〕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客戶溝通內容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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