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該機構之事由,足以
  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經雙方協議後調整受
  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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