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應由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負責執行或監督執行其內部人員遵循 本辦法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定,並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 。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FATF建議第十八項及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增訂收兌處應依標 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