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中央銀行台央外陸字第111000486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8年1月1日中央銀行外匯局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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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1年4月26日中央銀行外匯局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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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2年1月9日中央銀行外匯局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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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8年1月25日中央銀行外匯局臺央外字第(參)0130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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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6年7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外字第(柒)044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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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9年6月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字第(柒)0103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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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4年8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字第(柒)166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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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0910064565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3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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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09400006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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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 094004179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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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096000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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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2003255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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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外陸字第 1060043555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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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中央銀行台央外陸字第1070025359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6條,自107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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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中央銀行台央外陸字第111000486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於五十八年一月一日訂定,嗣後歷經十三
次修正。茲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
undering;APG) 評鑑建議,提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成效,並強化外幣
收兌處之管理,爰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收兌限額由現行等值一萬美元調降為等值三千美元。(修正條文第三
    條)
二、增訂外幣收兌處應保存有關強化審查、可疑交易及指定制裁等文件,
    於接受查核時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規定保存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
    條及第十三條)
三、增訂具申辦資格之行業於申設外幣收兌處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及具最
    終控制權人之無犯罪紀錄證明,以及外幣收兌處於執照記載事項有所
    變更時,應向臺灣銀行申請變更。(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其執照,以取代原識
    別標示。(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臺灣銀行得對外幣收兌處為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並增訂臺灣
    銀行得視外幣收兌處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修正
    條文第九條)
六、整併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並增訂強化客戶審查措施:
    (一)增訂對應確認客戶身分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疑似洗錢或資恐
          交易,應辦理申報。(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應辦理強化客戶審查措施之情形,並修正應婉拒交易之相
          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修正應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與通報制
          裁名單、禁止洩漏或交付有關通報或申報之資訊,以及免除業
          務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增訂外幣收兌處應建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並依外幣收兌處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
    十五條)
八、增訂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
    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