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之外幣資金不得結售為新臺幣 ,且其到期交割外幣資金來源除經本行許可外,不得以新臺幣結購為之。
考量證券商與客戶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實質上屬與客戶間之外幣 資金融通方式,爰比照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外幣拆、借款規定,增列除 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