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
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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