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條文關聯

已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送死亡相關證明,並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向所屬基層農會、漁
會申報,由該農會、漁會彙送勞工保險局。
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
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
一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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