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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 內,不得就該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 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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