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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 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 三點五倍為限。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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